近年来,尽管中央明确支持新闻单位开展舆论监督。但新闻单位当被告的频率越来越高。本案被告之一、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副总编辑赵晓谦说,该杂志社从1990年以来,每年都有两三起官司,这两年还逐年增多,胜诉率大概占一半左右。
新闻单位屡陷官司,一方面与批评性报道不全面、不客观、感情化词语多有关。有些记者在采访中证据意识差,没有把握住基本事实,发出的评论带有较大的随意性,使用情感色彩较浓的“腐败堕落”、“任人惟亲”等非法律用语。对这些内容记者往往无法举证,法庭判败诉就无可厚非了。另一方面,司法机关对新闻“出处”要求苛刻,证据标准过高。像非公开的文件、情况反映、没盖章的政府文件等,不能认定为证据。证据标准太高,而实际采访多是人证、目击、感受等等无法形诸材料的东西,新闻媒体动辄就败诉。因此,在要求新闻单位有证据意识的同时,司法机关在证据方面也要对他们“松绑”。如此,中国的舆论监督才能不断深入下去。